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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新规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4-09-02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值得广大职工关注的是:新规定对上下班途中作了新的解释,今后职工在上下班的时候接送孩子放学、去菜场买个菜、去父母家吃晚饭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的,都将被认定为工伤。




焦点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况?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的此规定本版报道过,市民们较为熟悉。到底什么是“上下班途中”?《规定》中有具体的说明。


第一种情况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第二种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第三种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第四种为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规定》第六条中多处提到“合理”一词,那么,什么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什么又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说白了就是你上下班的时候,接送孩子放学,或去菜场买菜,去父母家吃晚饭等情况,都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县人力社保局工伤科科长张宇骞解释道。


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也很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也属于合理的路线,也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活动。比如下班了以后,你可以去父母家、自己家也可以去看看自己的孩子,这都属于合理的路线。




焦点二:特殊用工关系谁来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有时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到底在为谁工作,特别是本版曾报道的劳务派遣的情况。《规定》第三条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比较特殊的用工情况进行列举,明确了到底应该谁来负责。


五类用工情况明确担责单位,分别为,双重劳动关系的担责单位为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劳务派遣的担责单位为派遣单位。单位指派的担责单位为指派单位。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的担责单位为用工单位。个人挂靠的担责单位为被挂靠单位。


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同时,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焦点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怎么办?


在现实用工中,往往会发生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况,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此前提下,工伤职工可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因已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令劳动者的索赔陷入漫长的等待。《规定》第八条明确了3种处理方式,让劳动者的起诉有据可依。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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